(一)少年飲酒屬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」第3條、「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」規定之少年不良行為,以及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第43條第1項禁止行為之ㄧ。
(二)依據首揭規定,如發現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」第3條各款所列少年不良行為時,應登記「勸導少年登記表」,並視情節依「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」規定處理:
1、少年不良行為有違反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、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」、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,依各該法令處理,並通知家長(或監護人)領回管教或護送返家;少年如具學生身分者,酌情通知就讀學校師長領回輔導。
2、處理前揭各項工作,如發現違規場所違反前揭相關保護規定者,並從嚴取締移送主管機關裁處。
3、認為少年有輔導必要者,應透過當地少年輔導委員會予以適當之輔導。
(三)依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」第5條規定,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,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、檢查、盤詰、制止。
(四)依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第43條第3項規定,「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1項之物質、物品予兒童及少年」,且於同法第91條訂有罰則,爰為查察供應者責任需要,依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:「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,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」,需製作供應者及少年調查筆錄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社會處裁處。
資料來源
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少年隊
http://www.ptpolice.gov.tw/youth/home.jsp?id=18&parentpath=0,3&mcustomize=faq_view.jsp&dataserno=201310310001&mserno=201308150001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